讼组词、含有讼的词语、讼在开头组词、讼在中间组词、讼在结尾组词

讼在开头组词

讼夫

1.争论的人。

讼府

1.控告军府。 2.审理讼案的官府。

讼阁

1.指衙门﹐官署。

讼鬼

1.好讼之鬼魅。

讼棍

1.唆使别人打官司﹐借以从中取利的恶棍。

讼过

1.谓自责其过失。

讼见

1.谓为众人所见。讼﹐通"公"。

讼件

1.案件。

讼魁

1.即讼棍。

讼理

1.谓断案公平﹐无冤案。 2.控诉﹐诉讼。

讼在中间组词

词清讼简

词讼清简。指狱讼稀少,政事清闲。

刀笔讼师

1.指以包揽词讼﹑舞文弄法为业的人。

聚讼纷纭

聚讼:众中争辩;纷纭:多而杂乱。许多人在一起对某一问题议论纷纷,不能决定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

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中国于1991年制订民事诉讼法,内容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

邵伯讼棠

1.邵伯(召公奭)巡行乡邑,听讼决狱于棠树之下,民不废农功。见《史记.燕召公世家》。后因以"邵伯讼棠"为讼狱不烦劳百姓的典故。

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的客体,即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保护的法律关系或权益。与诉讼中的标的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指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实物。如分割财产的民事诉讼,其标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而标的物则是所涉及的金钱、房屋等。有些民事诉讼(如离婚)只有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用此语。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指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以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如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之内,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没有诉讼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代没有诉讼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诉讼法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其内容一般包括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案件的侦查(调查)、起诉、审判、上诉、申诉、再审、执行等程序。

讼在结尾组词

犴讼

1.狱讼。

辩讼

1.辩论﹐争论。 2.判决诉讼案件。

包揽词讼

指招揽承办别人的诉讼,从中谋利。

辨讼

1.辩论﹐争论。辨﹐通"辩"。 2.争讼﹐诉讼。辨﹐通"辩"。

簿讼

1.审理诉讼案件。

雠讼

1.争讼。

出讼

1.提出诉讼。

辞讼

诉讼的言词:听其辞讼,施其赏罚。

词讼

1.诉讼。 2.指诉状。

诋讼

1.攻讦﹐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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