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夫
1.争论的人。
讼府
1.控告军府。 2.审理讼案的官府。
讼阁
1.指衙门﹐官署。
讼鬼
1.好讼之鬼魅。
讼棍
1.唆使别人打官司﹐借以从中取利的恶棍。
讼过
1.谓自责其过失。
讼见
1.谓为众人所见。讼﹐通"公"。
讼件
1.案件。
讼魁
1.即讼棍。
讼理
1.谓断案公平﹐无冤案。 2.控诉﹐诉讼。
词清讼简
词讼清简。指狱讼稀少,政事清闲。
刀笔讼师
1.指以包揽词讼﹑舞文弄法为业的人。
聚讼纷纭
聚讼:众中争辩;纷纭:多而杂乱。许多人在一起对某一问题议论纷纷,不能决定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
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中国于1991年制订民事诉讼法,内容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
邵伯讼棠
1.邵伯(召公奭)巡行乡邑,听讼决狱于棠树之下,民不废农功。见《史记.燕召公世家》。后因以"邵伯讼棠"为讼狱不烦劳百姓的典故。
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的客体,即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保护的法律关系或权益。与诉讼中的标的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指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实物。如分割财产的民事诉讼,其标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而标的物则是所涉及的金钱、房屋等。有些民事诉讼(如离婚)只有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用此语。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指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以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如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之内,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没有诉讼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代没有诉讼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诉讼法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其内容一般包括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案件的侦查(调查)、起诉、审判、上诉、申诉、再审、执行等程序。
犴讼
1.狱讼。
辩讼
1.辩论﹐争论。 2.判决诉讼案件。
包揽词讼
指招揽承办别人的诉讼,从中谋利。
辨讼
1.辩论﹐争论。辨﹐通"辩"。 2.争讼﹐诉讼。辨﹐通"辩"。
簿讼
1.审理诉讼案件。
雠讼
1.争讼。
出讼
1.提出诉讼。
辞讼
诉讼的言词:听其辞讼,施其赏罚。
词讼
1.诉讼。 2.指诉状。
诋讼
1.攻讦﹐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