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在中间的词语、讼在中间组词、讼组词

讼在中间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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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清讼简

词讼清简。指狱讼稀少,政事清闲。

刀笔讼师

1.指以包揽词讼﹑舞文弄法为业的人。

聚讼纷纭

聚讼:众中争辩;纷纭:多而杂乱。许多人在一起对某一问题议论纷纷,不能决定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

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中国于1991年制订民事诉讼法,内容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

邵伯讼棠

1.邵伯(召公奭)巡行乡邑,听讼决狱于棠树之下,民不废农功。见《史记.燕召公世家》。后因以"邵伯讼棠"为讼狱不烦劳百姓的典故。

诉讼标的

民事诉讼的客体,即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保护的法律关系或权益。与诉讼中的标的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指诉讼标的所涉及的实物。如分割财产的民事诉讼,其标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而标的物则是所涉及的金钱、房屋等。有些民事诉讼(如离婚)只有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用此语。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指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以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如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代理人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之内,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没有诉讼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代没有诉讼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诉讼法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其内容一般包括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案件的侦查(调查)、起诉、审判、上诉、申诉、再审、执行等程序。

诉讼费

1.为进行诉讼而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

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的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则由双方分担。

诉讼客体

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是否需要处刑以及如何处刑。在民事诉讼中,即诉讼标的,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保护的法律关系或权益。在行政诉讼中,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行政法规所确认的合法权益。

诉讼权利

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诉讼权利十分广泛,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起诉,应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案卷材料,请求调解,自行和解,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等。

诉讼文书

为进行诉讼而制作的文书。如起诉状、各种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

诉讼义务

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遵守诉讼秩序;出庭应诉;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诉讼主体

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关和当事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原告、被告。

行政诉讼法

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在1989年制订行政诉讼法,内容包括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和附则等。

刑事诉讼法

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在1979年制订刑事诉讼法,1996年作了修订,其内容包括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四编二十九章二百七十条。第一编总则,规定民诉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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