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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1.国家规定的有关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
兵役制
1.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制度。
兵役制度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参见“义务兵役制”(201页)、“志愿兵役制”(326页)。
辞役钱
1.宋时﹐乡里的保正为免除差役﹐向县吏交纳的一种钱款名。
雇佣兵役制
某些国家施行的一种招募士兵的制度,形式上是士兵自愿应募,实质上是雇佣。
加役流
1.唐刑律名。谓于流放的本刑外,加罚劳役。
久役之士
役:服兵役。指长期出征在外的兵士。
劳役地租
也称“徭役地租”。在旧中国通称“力租”。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地主的土地一部分分给农民耕种,收获归农民所有;另一部分为地主直接经营,由农民进行无偿劳动,收获归地主所有。此外,农民还要为地主服杂役。是封建社会初期最简单的地租形式,逐渐为实物地租所代替。
六色役钱
1.见"六色钱"。
免役法
1.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免役钱
1.宋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
募役法
1.即免役法。宋王安石所行新法之一。
省役薄赋
减轻徭役和赋税。指施行仁政。
义务兵役制
也称“征兵制”。国家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阶段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通常包括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效补充兵员的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7月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校学生参加军训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战役学
研究战役规律,指导战役实践的学科。是军事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从属于战略学,又对战术学起指导作用。主要研究战役的性质、规律、类型、内容、特点、原则和战役的计划、组织、实施、方法等。
助役钱
1.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初行免役法,凡当役人户,分五等出钱,募人充役;使原来享受免役特权的豪绅﹑官吏﹑僧道等出钱助役,称助役钱。此为王安石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参阅《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志愿兵役制
①招收志愿人员参加军队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至1955年7月以前,一直实行此兵役制。1984年5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②英、美等国对以雇佣方式招募兵员补充军队的募兵制的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平时征集,士兵、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