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在中间的词语,共有36条组词结果
审刑院
1.亦省称"审刑"。 2.宋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
省刑薄敛
减省刑法,薄收赋税。
详刑寺
1.官署名。即大理寺。唐龙朔二年改称。
威刑肃物
以严刑使人恭顺。
问刑官
1.审判官。
严刑峻法
峻:严酷。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
严刑峻制
犹言严刑峻法。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
行刑队
1. 派往对判处死刑者执行枪决的小分队。
以刑去刑
用刑罚遏止刑罚,意指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
以刑止刑
犹以刑去刑。
以刑致刑
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
义刑义杀
正当和不必要的刑罚与杀戮。
政简刑清
旧时形容法令简省,社会风气好,犯罪的人少。常用作称道地方官政绩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二编十三章一百九十二条。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编十五章和附则,四百五十二条。第一编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等;第二编分则,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修订,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设四编十七章和附则,计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第二编规定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规定审判;第四编规定执行。
铸刑书
1.春秋时代郑晋等国实行法治﹐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因称。 2.借指公开颁布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