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在中间的词语、判在中间组词、判组词

判在中间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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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判官

1.宋代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地方官吏。

南山可移,判不可摇

南山:终南山;判:裁决;摇:动摇。终南山可以移动,但已定下的案子决不能更改。

批红判白

批:削;判:分开;红、白:指花卉。嫁接花木。

批判现实主义

欧洲19世纪30年代开始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文艺思潮。其作家以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为思想武器,揭露和批判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描写贵族阶级的没落以及资产阶级兴起与没落的过程,塑造了很多具有典型意义的贵族、资产阶级人物形象。代表作家有法国的巴尔扎克、司汤达,英国的狄更斯,俄国的果戈理、托尔斯泰等。

全称判断

反映某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如“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一切客观规律都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全称判断一般有全称量项,但在表达时也可以省略。

审美判断

主体对事物审美特性的鉴别与评价。它以对象的审美特性为客观基础,以人对事物美的直接感知为出发点,是一种融和着情感的具有个性特征的主观判断。

审判长

1.法院主持合议庭审判的人员。法院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任审判长。在他们不参加的情况下,由他们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审判独立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官

1.对法院中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员的通称。

审判管辖

在我国,指第一审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和同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审判。其中,由法律规定的有:(1)按照案件的性质和轻重,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审判。案件越是重大、复杂,管辖它的法院的级别就越高。(2)按照不同的案情,确定由一定地点的法院审判。(3)有些案件由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此外,还有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某一法院发现本院对某一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某一案件,或指定下级法院将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审判监督

在我国,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审判权

1.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审判厅

1.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清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审判庭

①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常设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其负责人称为庭长、副庭长。 ②为审理每一个案件而成立的临时性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制的审判庭。后者的负责人称为审判长。

审判员

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审判组织

法院审判每一个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不同于法院内部常设的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参见“审判庭”。

群牧判官

1. 群牧司(主管国家公用马匹的机构)的判官。如:先公为群牧判官。——宋·司马光《训俭示康》。

特称判断

反映某类事物中至少有一个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如“有些同学是三好学生”、“有的学科不是必修课”。

五花判事

1.唐宋时,中书省各官员,对军国大事因所见不同,须分别在文书上签具意见并署名,谓之"五花判事"。

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

列宁作于1908年。批判马赫主义及各种主观主义和信仰主义,对哲学的“物质”范畴作出经典性定义,考察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阐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初步总结了物理学革命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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