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中间的词语、法在中间组词、法组词

法在中间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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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公

拒绝公正,在实施法律中的不公正。

执法犯法

指执行法律的人违背法律。

执法如山

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治外法权

1.指外交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服务于国际的政治机关的官员(如联合国所属官员),在他国所享受的各项特权,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受侵犯﹑不受当地法院审判﹑不服役﹑不纳捐税等。一国的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这种权利。

中法黄埔条约

法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844年10月在广州黄埔的法舰上签订。共三十六款。规定法国享有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准许法国人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中国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中法新约

即《中法会订越南条款》。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在天津签订。主要内容为: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所订条约;中越边界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商居住并设领事;降低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从此法国势力侵入云南和广西。

中法战争

1883-1885年法国侵略越南和中国的战争。1883年,法军进攻驻越南的中国军队。次年,法舰进犯台湾基隆,并突袭福州马尾军港,清政府被迫宣战。台湾军民在沪尾(今淡水)击败法军。1885年,清军老将冯子材率部在广西抗击法军,取得镇南关大捷。刘永福黑旗军在越南义军配合下,也大败法军。但清政府妥协求和,与法国签订《中法新约》。法国不仅把越南变成了它的殖民地,而且打开了中国的西南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宗法社会

1.实行宗法制度的社会。亦以泛称封建社会。

宗法制

1.见"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

1.亦称"宗法制"。 2.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到周代逐渐完备。周王称天子,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分封卿大夫,他们的职位由嫡长子继承。这些世袭的嫡长子,称为宗子。他们掌握自己范围内的军政大权和本族财产,负责本族的祭祀,管理本族的成员,同时代表贵族统治和剥削人民。

做法子

1.就某人某事做样子,进行指责批评,以贬低对方抬高自己,或扬威泄忿。

资本主义法制

亦称“资产阶级法制”。通常指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指资产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管理资产阶级国家的事务制度化、法律化。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提出了“三权分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对封建专制的主张,并在掌握政权后写入了宪法性文件,确定为法制原则。资产阶级法制在历史上曾起了进步作用,但它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专门人民法院

1.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祖宗法度

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

自由法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戴高乐领导的法国反纳粹德国侵略的抵抗组织。1940年6月法国沦亡后,戴高乐在伦敦发表《告法国人民书》,呼吁人民继续抗战,标志自由法国运动开始。1941年9月建立最高领导机构“自由法国民族委员会”(简称“自由法国”),1942年6月改组为“战斗法国委员会”(简称“战斗法国”)。1943年6月联合其他抵抗组织成立法国民族解放委员会,次年法国光复后,成为法国临时政府。

作法自毙

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泛指自做自受。

作法自弊

指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

英法联军

説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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