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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兵修文
停止武事,振兴文教。同“偃武修文”。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平时供养、训练军队,以便到关键时刻用兵打仗。指平时积畜力量,在必要时一下用出来。
养兵千日,用在一朝
指长期供养、训练军队,以备一旦用兵打仗。同“养军千日,用在一朝”。
曳兵弃甲
拖着兵器,丢掉铠甲。形容打败仗逃跑时的狼狈相。
曳兵之计
指佯败而逃,把敌人引入埋伏圈。
圯下兵法
1.见"圯桥书"。
义务兵役制
也称“征兵制”。国家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阶段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通常包括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效补充兵员的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7月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校学生参加军训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用兵如神
调兵遣将如同神人。形容善于指挥作战。
寓兵于农
寓:寄寓,包含。指给农民以一定军事训练,平时务农,战时参战。或指军队屯垦。
招兵买马
旧时指组织或扩充武装力量。后比喻组织或扩充人力。
阅兵式
阅兵的一种仪式。即阅兵者从受阅部队队列前通过,进行检阅。
振兵释旅
收缴兵器,解散军队。
振兵泽旅
收缴兵器,解散军队。同“振兵释旅”。
志愿兵役制
①招收志愿人员参加军队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至1955年7月以前,一直实行此兵役制。1984年5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②英、美等国对以雇佣方式招募兵员补充军队的募兵制的称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并对平时征集,士兵、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足兵足食
粮食、军备充足。
兴兵动衆
風兵草甲
偃兵脩文
勝敗兵家之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