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在中间的词语、事在中间组词、事组词

事在中间组词

事在中间的词语,共有405条组词结果

踵事增华

踵:追随,继续。继续前人的事业,并使更加完善美好。

责任事故

1.工厂﹑矿山﹑建筑﹑交通﹑医疗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

知事僧

1.寺院中掌管事务的僧人。

珍珠港事件

1941年12月7日(星期日),日本特遣舰队派飞机向美国太平洋舰队的珍珠港基地发动偷袭,击毁击伤美舰十余艘,击毁美机一百八十八架。次日,美国对日本宣战,太平洋战争爆发。

兹事体大

兹:此;体:体制,规模。这件事性质重要,关系重大。

执事人

1.主管具体事务者;仆役。

直道事人

正直无私地对待人。

捉事人

1.旧指捕役或缉访的人。

奏事官

1.地方上派遣入朝奏事的官员。 2.在朝廷接递奏章的官员。

置身事外

身:自身。把自己放在事情之外,毫不关心。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收藏、研究和展览中国人民革命武装斗争文物、史料及中国历代军事历史的机构。1959年建成于北京。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设有陈列馆、陈列广场和电影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四编二十九章二百七十条。第一编总则,规定民诉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修订,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设四编十七章和附则,计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第二编规定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规定审判;第四编规定执行。

中山舰事件

1926年3月18日,蒋介石指使亲信传达命令,调中山舰到黄埔待命。当中山舰抵黄埔后,国民党右派分子即散布谣言,说海军局代理局长李之龙(共产党员)擅调中山舰至黄埔“阴谋暴动”。3月20日,蒋以此为借口,实行戒严,扣留中山舰,逮捕李之龙等,并派兵包围省港罢工委员会,拘捕黄埔军校和国民革命军第一军中的全体共产党员。时称“三·二事件”。由于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陈独秀、张国焘妥协退让,使蒋的阴谋得以实现。

中央军事委员会

简称“中央军委”。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党和国家共同设立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构。

嘴上没毛,办事不牢

1.见"嘴上无毛,办事不牢"。

嘴上无毛,办事不牢

1.谓年轻人阅历浅,做不好事情。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1.清统办洋务的中央机构。清咸丰十年末(1861年初)设立,总掌外交﹑通商﹑海关﹑海防﹑订购军火﹑派遣公使等事,并管辖北洋通商大臣与南洋通商大臣。

坐失事机

白白地失掉机会。

办事处


本页面提供了事在中间的词语、事在中间组词、事组词等内容,如果你需要关于事在中间组词的信息,本页面的组词结果可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