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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包括物、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智力成果(如著作、发明)。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其中国家既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在某些财产法律关系(如国家公债等)中还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规范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各个行为规则。它包括三方面内容:(1)适用的条件;(2)要求怎样做和不能怎样做;(3)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
法律解释
对法律规范的涵义、用语所作的说明。旨在统一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法律解释必须以法律规范的条文本身为依据。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有权解释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法律文件
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的总称。包括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前者即广义的法规;后者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如判决书、任命书、拘留证、公证书等。
法律效力
①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②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行为
①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签订合同、婚姻登记等。行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法律事实。其成立条件为:(1)必须是行为人自觉的作为与不作为。无辨认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一般人在暴力威胁下的作为与不作为,都不能看成是法律行为。(2)必须基于行为人的意愿并具有外部表现的活动。(3)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见“民事法律行为”(66页)。
法律意识
重视、遵守和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观念。主要反映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评价。表现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法律责任
因实施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性质、程度,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分。
法律制裁
广义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一般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狭义指刑事制裁与民事制裁。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必须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制度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诉讼方面的法律制度等。
法轮
1.佛教语。比喻佛语。谓佛说法,圆通无碍,运转不息,能摧破众生的烦恼。释迦牟尼佛成道之初﹐三度宣讲"苦﹑集﹑灭﹑道"四谛﹐称为"三转法轮"。
法轮常转
法轮:佛家语,轮有二义,一为运转,一为摧碾,佛运转心中清净妙法以度人,且摧毁世俗一切邪惑之见。指佛法无边,普济众生。
法罗群岛
在大西洋北部。是丹麦的一个自治地区。面积约1400平方千米。人口不足5万(1992年)。首府托尔斯港。经济以渔业为主。
法螺
软体动物的一属,多生活在海洋中,壳圆锥形,壁厚,长约1尺,表面有很多瘤状突起。磨去尖顶的壳吹起来很响,古代做佛事时用来做乐器,所以叫法螺。渔船、航船等也用来做号角。
法马
1.天平上作为重量标准的物体。今多写作"砝码"。
法玛
1.满语。老爷。
法码
1.即砝码。
法脉准绳
犹言法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