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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
1.干不顾法纪或礼法的坏事。 2.指违法或违反道德的坏事﹑坏行为。 3.不顾法纪或礼法。
分所应为
指本分以内所应该做的事。
发奋有为
精神振作,有所作为。
法律行为
①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签订合同、婚姻登记等。行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法律事实。其成立条件为:(1)必须是行为人自觉的作为与不作为。无辨认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一般人在暴力威胁下的作为与不作为,都不能看成是法律行为。(2)必须基于行为人的意愿并具有外部表现的活动。(3)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见“民事法律行为”(66页)。
反常行为
也称“异常行为”。由于情景因素的刺激,引起心理上的不平衡和生理上的障碍而表现出来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各种变态或病态行为、神经官能症、精神病以及一个社区或整个社会上出现的反社会行为等。
非道德行为
不是在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出来的不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与“道德行为”相对。如无知幼儿的胡乱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狂语妄行等。参见“道德行为”(648页)。
非法行为
即“违法行为”(634页)。
敢作敢为
指行事不怕风险,无所顾忌。
敢做敢为
做事勇敢,无所畏惧。
愤发有为
愤发:振作,兴起。精神振作,有所作为。
改为
1.另制;重造。 2.改成。 3.改换;变动。为,通"讹"。
寡为
1.谓听任自然,少事施为。
更为
1.更加。
官官相为
指官员之间互相包庇。同“官官相护”。
攻击行为
1. 心理生物学能力的一种形式,或者是先天性的,或者是由于受挫而引起的反应,或者因受挫而加强,表现为。
胡作非为
胡:乱;非:不对。不顾法纪或舆论,毫无顾忌地做坏事。
胡作胡为
犹胡作非为。不顾法纪或舆论,毫无顾忌地做坏事。
胡作乱为
犹胡作非为。不顾法纪或舆论,毫无顾忌地做坏事。
规为
1.谓谋度所为之事。
胡为
1.何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