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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
1.各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范围的管理制度。
轧制
1. 用轧机把金属辗轧成各种不同断面的板材、棒材或异形材。
占田制
晋初限制土地占有量的制度。西晋时为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负担,于公元280-289年间规定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各级官员按品级高低占五十顷至十顷不等。但制度无法真正实施。
杖制
1.对刑杖大小﹑长短的规定。历代形制不一。《隋书·刑法志》:"杖皆用生荆,长六尺……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宋史·刑法志一》:"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
肇制
1.创制。
志愿兵役制
①招收志愿人员参加军队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至1955年7月以前,一直实行此兵役制。1984年5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②英、美等国对以雇佣方式招募兵员补充军队的募兵制的称谓。
周制
1.周代的制度。
众制
1.各种文体。
终制
1.父母去世服满三年之丧。 2.死者生前对丧葬礼制的嘱咐。
装制
1.装配制造。
中制
1.中等规格。 2.合乎中庸之道的典章﹑制度。 3.谓从中干预。
治制
1.治理国家的法度﹑体制。
种植园奴隶制
指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建立的、使用奴隶劳动的大农场制度。早期使用白人契约奴,后以西欧殖民者从非洲贩运来的黑人代替。从事向欧洲出口的农产品生产。该奴隶制到1862年《解放黑奴宣言》颁布后被废除。
转制
转换体制:后勤部门将在年底前完成—。
宗法制
1.见"宗法制度"。
壮制
1.宏伟的制作。
坐制
1.谓轻易制敌。 2.引申指占据有利的地势。
总制
1.总聚其制度。 2.官名,即总督。明武宗尝自称"总督军务",臣下避之,乃改总督为总制。明世宗嘉靖十九年避"制"字,又改总制为总督。参阅《明史.武宗纪》及《职官志二》。 3.任总督官职。 4.犹统率。
综制
1.犹总管。
姿制
1.亦作"姿制"。 2.姿态;仪容。 3.指弄姿态。